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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公司强制员工购买他们的产品。他们会扣除半个月的工资和一个月的业绩。这合理吗?

发布时间:2026-04-25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针对公司强制购买理财产品的问题,我们分析了可能影响处理结果的特殊情况。1.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购买理财产品为员工义务”且已依法公示:若公司能证明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员工公示(如在公司内网发布、组织培训签字),则可能主张扣款有制度依据,但该制度因与员工岗位职责无关,仍可能被认定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最终仍属违法。2.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包含“购买理财产品”条款的劳动合同:若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需购买公司合作的理财产品,且员工签字确认,公司可能以此主张扣款合法,但该条款因排除员工主要权利、违反公平原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不影响员工维权。3.公司因员工未购买产品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若公司能证明员工未购买产品导致银行合作终止、公司承担违约金等直接损失,且扣款金额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比例要求,则可能部分合法,但需严格举证损失与员工行为的直接因果关系,实践中此类情况较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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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您提出的公司强制员工购买理财产品、不买就扣工资和业绩的问题,我们先给出最直接的判断。公司强制员工购买理财产品并以此扣工资和业绩的行为通常是不合理的。1.若公司未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购买理财产品”为义务,或相关规章制度未依法公示:此时公司强制购买的要求无合同或制度依据,扣工资和业绩的行为属于无故克扣劳动报酬,违反法律规定。2.若公司以“员工未购买产品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扣工资:需证明员工未购买的行为直接导致公司经济损失,且扣款金额不超过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剩余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仍属违法。3.若公司将“购买理财产品”作为业绩考核的唯一或核心指标:业绩考核应与员工岗位职责相关,公交充值公司的核心职责是公交充值业务,强制绑定理财产品购买的考核标准缺乏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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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公司强制购买理财产品的问题,我们总结了常见的错误操作行为,帮助您避免踩坑。1.盲目服从扣款:部分员工因担心被辞退或影响后续工作,选择默认公司扣款,这会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且可能被公司视为“同意”强制要求,增加后续维权难度。2.自行与公司签订“自愿购买协议”:若公司以“不签协议就调岗辞退”相威胁,员工被迫签订协议,虽表面是“自愿”,但实际属于胁迫行为,协议无效,但员工需举证证明胁迫事实,否则维权会更复杂。3.未保留关键证据:如未保存公司强制购买的通知、工资条或沟通记录,后续投诉或仲裁时可能因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公司的违法行为,导致维权失败。如果您不确定自己是否存在错误操作,或需要协助固定证据,欢迎向我们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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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您的问题,我们引用相关法律依据为上述直接回复提供支撑。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您所在公司强制员工购买理财产品,本质是将“购买产品”作为员工的强制义务,而非因员工本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首先,公交充值业务与理财产品销售无直接关联,员工未购买产品不属于“本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其次,即使假设存在损失,公司扣除半个月工资(通常远超当月工资的20%)也违反了“每月扣除不超过20%”的规定。因此,公司的扣款行为不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要求,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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